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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前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
摘    要:正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在此背景下我国一部分省市开展了一系列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随着对立法评估工作的认可,在加强立法后评估的同时,部分省市也开始逐步重视立法前的评估,如2007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开始开展对政府立法成本效益的分析工作。2008年12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出每一部法律在向省市县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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