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长期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普遍存在着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原则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等倾向。主要是由于重大事项范围界定不够明晰、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造成了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之间的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人大把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但从目前情况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个薄弱环节,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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