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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体例结构的选择
摘    要:正设区的市立法在体例结构的选择上,涉及立法理念的优化和立法技术的运用,不能单纯地追求条文数目和立法程序的精简,应当有其独立的内在含义和要求,需要通过一系列做法来完善。确立新型立法理念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中央与省级立法趋于完善的背景下,设区的市只有在上位法确定的大框架内,在必要性、可行性及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力求针对性强、确有必要、便于执行,促进立法理念向立法精细化、一事一法、注重本地特色转变,才能实现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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