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2010年3月10日,江某开始在A公司工作.2011年11月1日,江某与B市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改由B公司派遣江某至A公司工作.B公司在B市为江某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2012年9月5日,江某在维修车间给客户车辆进行二氧保护焊接车身后底板时,火花掉在地上,点着了地上的汽油,导致江某烧伤.当月,B公司作为申请人为江某向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江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B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A公司支付了江某在A市某医院的医疗费274295.41元.B公司向B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报销医疗费,共报销5500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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