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学历造假为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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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永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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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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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原告: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张某基本案情:被告张某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资材管理工作,并于2011年5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与被告张某续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17日,被告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之后被告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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