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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内涵的思考
作者姓名:刘锦森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摘    要:依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授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具有重大问题决定权。这就出现了“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两个概念。笔者理解,重大问题是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大而重要的矛盾、疑难;重大事项是须待解决的大而重要的各类事情。从字面上分析,“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有所不同,区别是前者侧重抽象,后者偏重具体。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及现实政治生活的角度…

关 键 词:重大事项决定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全国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法》  中央委员会  内涵  地方各级人大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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