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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沉默权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卞辉.我国确立沉默权的法律思考[J].陕西检察,2002(3):39-40.
作者姓名:卞辉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律系
摘    要: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又叫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拒绝回答、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在观念上源于古老的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早在12世纪,英国世俗法院和被告人就与教会法院展开了关于反对被告人认罪宣誓制度的斗争,沉默权思想得以产生。1639年,英国的李尔本走私煽动性书籍一案中,星座法院因李尔本拒绝宣誓将其投入监狱。1641年议会裁定星座法院的判决违法,并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纠问宣誓。1688年,在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个主教一案中,沉默权得到进一步肯定,

关 键 词:沉默权  法律制度  中国  司法人员  被告人  认罪宣誓制度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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