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共同经济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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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久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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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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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单位犯罪的特点1.根据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单位.但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与中国公民个人合伙经营的企业.因此,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具备我国法人资格,但具备法人资格的,不一定都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2.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是法律上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它不具有自然人主体的全部属性.单位的犯罪行为是单位实施犯罪的整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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