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李国忠.试论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J].人民司法,1988(11).
作者姓名:李国忠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法院
摘    要: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问题,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之中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对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当其财产不足以赔偿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有的同志则认为,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拟从确定单位做监护人的目的、对民法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