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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责分担工伤保险赔偿
作者姓名:包刚  吴宏  刘金平  沈莉菁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虽然派遣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

关 键 词: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协议  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要旨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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