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罪认定两个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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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晓平 李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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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内蒙古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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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界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1.医疗防疫人员;2.药剂人员;3.护理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上述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可以作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详而言之,不仅公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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