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李某,女,北京人 被诉人:某购物中心、某家电厂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3年6月被某购物中心招收为营业员,被安排在家电部,为某家电厂家代销家用电器,工资发放形式采用底薪加销售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到单位上班后,购物中心、厂家、李某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书,协议内容中规定:1、购物中心同意厂家委派李某为厂家代表,销售家用电器;2、李某在购物中心为厂家代销产品期间,既要服从厂家的管理,又要服从购物中心的管理,厂家除按月发给李某底薪加销售提成外,不负担李某任何的费用;3、李某在工作期间,除遵守厂家的规章制度外,还要遵守和执行购物中心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厂家和购物中心的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4、李某如工作中有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购物中心有权通知厂家辞退李某,并要求李某赔偿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