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陆德山同志的《也谈人权的主体》(以下简称“陆文”)。这是一篇部分地与拙文《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刊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商榷的文章。现仅就陆文指涉到拙文的部分做如下回答和辩正。一、我真的否定了集体人权吗? 陆文一开头就断定我否定集体人权的存在,并称:“张文明确地否定了集体人权的提法”,然后就开始同“无集体人权”的观点进行商榷。这显然是对拙文的曲解。实际上,拙文的观点仅仅是:在国内法领域,不宜引入“集体人权”的概念,但在国际法领域,“集体人权”则是不能放弃的旗帜。拙文曾明确而肯定地指出:“集体人权概念最初出现在国际法领域,是第三世界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