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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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庆东.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J].法学,19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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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庆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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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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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人同处一地燃放爆竹,酿成火灾,但系何人所放爆竹引起火灾却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所有燃放爆竹的人承担损害赔偿,在法理上称之为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类似情形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试对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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