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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潘志玉.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J].工会论坛,2008,14(2):141-142.
作者姓名:潘志玉
作者单位:潘志玉(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网上版权的侵权行为客体具有无形性,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十分困难。网络内容提供者作为“信息控制者”,负有审查信息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

关 键 词:网络版权  网络内容提供者  严格责任
文章编号:1008-6153(2008)02-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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