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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初探
引用本文:刘子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初探[J].人民司法,1990(5).
作者姓名:刘子林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执行起来也大有出入。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法律规定的真实内涵,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谨就个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试抒管见,以期引起争鸣,指导实践。 一、关于案件性质 由“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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