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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由“暗”转“明”
摘 要: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由“暗”转“明”。记者从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获悉,从2008年6月16日到2009年3月15日,将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评选活动,并将在2009年3·15期间,对获选企业进行授牌表彰。这意味着,此前一直处于“暗处”的企业社会责任,将直接置于广大消费者的眼皮底下,接受社会监督。
关 键 词:
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
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
消费者协会
评选活动
社会监督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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