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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由“暗”转“明”
摘    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由“暗”转“明”。记者从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获悉,从2008年6月16日到2009年3月15日,将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评选活动,并将在2009年3·15期间,对获选企业进行授牌表彰。这意味着,此前一直处于“暗处”的企业社会责任,将直接置于广大消费者的眼皮底下,接受社会监督。

关 键 词: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  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  消费者协会  评选活动  社会监督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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