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制度的规定表现出价值上的一元性,也就是更多强调的是对“混淆”行为的禁止。但该种模式忽略了商标法上另一条同样需要给予关注的规范红线:那就是在没有第三人商品存在的情况下(即没有混淆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和自己的商品之间保持同一性的问题。对同一性的破坏给商标权人带来的侵害可能是更为致命的,它将使权利人失去对其商标和消费者建立稳定商誉联系的控制,进而导致商标财产价值根本无以形成,甚至是品牌价值的沦丧。因此,我国未来的商标制度应当注重对“混淆”行为和对“同一性”侵害规范的二元并重,借鉴相关国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构造适时给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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