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退赃对量刑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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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国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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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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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退赃后往往出现量刑误区,受“从宽”影响,导致量刑失当。这类案件量刑时,容易忽略三个因素,如退还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出现在哪个阶段?是“退还”还是“追赃”?是“主动”还是迫于法律的威严被动交出?总之,不能笼统看“退还”。当然,“退赃从宽”是一个大的原则,无论在哪个阶段的退还均应考虑体现政策。但退还发生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其处理是不一样的,不能认为返还了就一律可判轻刑或处缓刑。缓刑的适用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恰当地适用缓刑,缓刑适用过多、过滥就会造成对经济犯罪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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