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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应从事有偿诉讼代理
作者姓名:冀祥德  赵元英
作者单位:山东东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冀祥德),烟台公安中专学校!烟台264003(赵元英)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14条明确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 4 6条又规定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 0 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 ,《律师法》的颁布 ,已明确律师为有偿从事诉讼代理或刑…

关 键 词: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有偿诉讼代理  律师法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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