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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标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三词不能混用
作者姓名:
肖宝根
作者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编辑同志: 标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这是三个有一定联系、内涵又各不相同的法律名词,其用法自然也不同。 所谓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标的有时指物,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是财物(包括货币和实物),这种情况下的标的也称“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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