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宁海36条”制度创新通过规范村级权力运作重塑了基层民主政治生态,但实践中正式制度规则的运行面临着乡村自主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村干部消极治理、利用制度缝隙积极谋利、以熟人社会关系软化制度约束等。乡村自主性意味着村干部不是完全按照国家意志和制度规范行动,其行动逻辑与村干部角色特征和乡村社会性质有关。在乡村自主性逻辑下,村级权力的有限开放与普通群众有限参与共同形塑了基层“有限民主”形态。由此,基层民主建设不仅要注重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更要审视制度实践中的乡村自主性,要在制度与实践的复杂互动中逐步推进基层民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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