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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    要:正GZ0320190186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文件穗发改规字2019]10号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权限(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自贸区南沙片区除外)的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收件受理,转所在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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