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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冒名登记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
作者姓名:
刘万金
吴琰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摘 要:
在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下,结婚登记行为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予以纠错的法定义务。案情回顾2015年3月13日,杨克牛用已故女子“加思衣古”的身份伪造了身份证,与史中帅在山东省东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关 键 词:
婚姻登记机关
案情回顾
结婚登记
身份证
事实根据
山东省东平县
冒名
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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