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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之司法认定标准
作者姓名:刘勇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群众性活动  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认定标准  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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