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立宪主义与司法审查——“司法院”大法官议决释字第499号解释评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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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建元 谢秉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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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 法学博士候选人世新大学法律学系暨育达商业技术学院通识教育中心讲师(曾建元),东海大学政治学系 硕士(谢秉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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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前言1999年9月5日,台湾地区“第三届国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4条、第9条及第10条修正条文。由于其中规定:“国民大会”代表自第四届起全部以比例代表方式选出,并以“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所进荐及独立参选之候选人得票数之比例分配当选名额(第1条第1项);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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