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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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货运业务单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应交费款外,处以欠缴费款l借以上3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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