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前进化工厂要求叙永县法院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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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明忠.重庆前进化工厂要求叙永县法院赔偿案[J].政府法制,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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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明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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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11月1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撤销叙永县人民法院拒绝赔偿理由书。由叙永县人民法院负责向重庆前进化工厂返还硫精砂173.56吨或同等价值的货款。至此,重庆前进化工厂申清叙永县人民法院赔偿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去年2月中旬,重庆前进化工厂(以下简称前化厂)驻泸州市市中区安富转运站(以下简称安富站)的外购人员陈×,向厂长打来了紧急电话,报告说厂里堆放在安富站的硫精砂约200吨左右,被叙永县人民法院经济庭扣押,当做另一案件被告郑×堆放在安富站的硫精砂,于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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