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及其法治特征——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分析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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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廷君. 和谐社会及其法治特征——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分析视角[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9, 21(5): 6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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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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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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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性危机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理论及其制度博弈的极端化反映。从1980年代开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走出了理论极端化误区,开始吸收对方理论的合理性因素,追求社会和谐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动力。以和谐社会为核心的霍布豪斯自由主义理论为当代自由主义奠定了思想基础。和谐社会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兼容并蓄的社会;是以立宪主义宪政为基础的法治社会;是个人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社会自治制度完善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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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权利 权力 |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ts Legal Feat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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