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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作者姓名:梁彦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势所需,自由、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我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作用在于能够弥补立法的不足。我们的国家正处于变革时期。在探索中进行的改革方式,决定了我们的立法只能采取粗线条形式,法律条文较原则、较概括,有较大的选择幅度,这样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机关为保证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拟定法律时采取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对那些不够立法条件的社会生活,则授权国家行政机关用政策性文件来规范,以弥补立法之不足。另外,给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便于因事制宜。它也适应了中国的国情,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同是罚款,国家法定幅度内的款额在贫穷地区算大,而在富裕地区则为一般。在这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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