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 |
摘 要: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
关 键 词: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 昆明 办事处 酒楼 企业法人 海鲜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