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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该不该退还
作者姓名:刘洪刚  代天虎
摘    要:案例简介]石某,28岁,大专文化。鄂西北某镇工作人员。1992年4月,石某通过该县人事局招为合同制工人,1996年6月担任该镇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成为“以工代干”人员。石某自招工以来,每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6年间,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共缴纳养老保险基金2680元。其中,石某个人缴纳1393.60元。1998年3月,该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规定:凡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调入机关的“以工代干”人员可参加本机关竞争上岗,竞争入选的补办干部录聘用手续,并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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