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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
作者姓名:张攀
作者单位: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
摘    要:本文认为《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通过案例有针对性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物权法》对占有的各种性质、状态、类型等没有区分,是对占有的过于简单规定;《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实行了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进行保护的规定,是对占有保护的泛化。这样最终不能真正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关 键 词:占有  占有的类型  占有保护的泛化  社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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