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案例看《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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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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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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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通过案例有针对性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物权法》对占有的各种性质、状态、类型等没有区分,是对占有的过于简单规定;《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实行了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进行保护的规定,是对占有保护的泛化。这样最终不能真正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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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占有 占有的类型 占有保护的泛化 社会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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