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损害预防体系的改造——基于产品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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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彪.论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损害预防体系的改造——基于产品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J].法商研究,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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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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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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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9YJC820123);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基金资助项目(GD10YFX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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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5条确立了产品非损害赔偿请求权,制订该条规范的目的在于赋予被侵权人预防产品缺陷损害的主动权利。产品非损害赔偿请求权改变了产品责任法借助产品售后义务的规制实现损害预防的传统面貌,强化了产品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同时,产品非损害赔偿请求权容易导致诉讼泛滥,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过重负担,因此必须在适用的前提、时间、手段、效力等四个方面做出必要的限制,以实现产品责任法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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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责任 售后义务 产品缺陷 产品非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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