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社员权之有效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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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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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韶关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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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CFX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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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信用社社员权通常包括社员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员大会决议撤销诉权、社员大会决议无效诉权、理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权、社员大会召集请求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等。在农村信用社社员权这种复合构造的架构中,私益性、新身份性、双重性是农村信用社社员权难以有效行使的三个成因。分离行使是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得以有效行使的恰当方式。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分离行使包括社员权代理行使、社员权代表行使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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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信用社社员权 复合构造 社员权代理行使 社员权代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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