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对于不同债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目前仅有少数几部法律有所规定,且现有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全面、相互冲突、具有优先权地位的债权缺乏程序保障等弊端。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应当作出如下安排: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不适用完全优先权规则;基于贡献原则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别优先权与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的冲突;应确认劳动债权、社会费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费、污染治理代履行费以及专款专用的行政法债权为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应确认制裁性行政法债权为次级债权,后于先成立的普通债权受偿。为确保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公正处理,应给予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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