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人大有权变通或补充刑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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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玉敏,张波.直辖市人大有权变通或补充刑法规定[J].人民检察,2012(13):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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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玉敏 张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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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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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据此,各省、自治区人大享有变通或者补充刑法规定的权力,进而使我国刑法立法的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展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人大,但是,笔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的制定机关除了法条之中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应该包括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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