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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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磊.如何采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J].人民检察,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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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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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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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被鉴定人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结论。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鉴定结论作为案件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作案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否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与其他证据相比,鉴定结论的法律特征在于其具有可选择性。鉴定结论的可选择性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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