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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稽延、错发电报应承担什么责任
摘    要:贵州省都匀市陈建问:邮电局从1985年起至今使用的电报稿纸和收据背面“发电须知”上载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很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2月30日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也认可了这一声朗。这一声明是否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相抵触,是否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以及民法自愿公平的原则相抵触?本刊法律部答:首先,邮电部门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企业。而是以提供邮政。电信服务为目的兼有营利性质的公用企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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