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小股东“解散”了大公司
作者姓名:杨芳  周国庆  明文
作者单位:[1]不详 [2]《法庭内外》记者
摘    要:以往.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得要求解散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问矛盾重重,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大股东拒绝清算,怎么办?小股东往往束手无策。如今,新修订的公司法使他们有了挑战“权威”的法宝。2006年3月2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就适用该法审结了一起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案,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大公司  小股东  解散  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  诉讼请求  非股东  大股东  公司法  海安县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