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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小股东“解散”了大公司
作者姓名:
杨芳
周国庆
明文
作者单位:
[1]不详 [2]《法庭内外》记者
摘 要:
以往.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得要求解散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问矛盾重重,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大股东拒绝清算,怎么办?小股东往往束手无策。如今,新修订的公司法使他们有了挑战“权威”的法宝。2006年3月2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就适用该法审结了一起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案,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
大公司
小股东
解散
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
诉讼请求
非股东
大股东
公司法
海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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