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诉讼即无法治--论宪法诉讼乃法治之精义 |
| |
引用本文: | 江国华. 无诉讼即无法治--论宪法诉讼乃法治之精义[J]. 法学论坛, 2002, 17(4): 28-33 |
| |
作者姓名: | 江国华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 |
摘 要: | 从宪政的意义上而言 ,法治的本质是宪治 ,即宪法之治 ,而宪治的核心则在于宪法诉讼 ;因为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自身的“免疫”系统 ,没有明确的宪法诉讼机制 ,宪法就无以抵御各种外来侵袭 ,违宪之法律和行为就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制裁 ,违宪责任就无从追究 ;这样 ,宪法对于政府及其权力运作的规约能力势必阙如 ,而一部对政府没有现实规约能力的“宪法”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说 ,法治的精义在于宪法诉讼 ,没有宪法诉讼 ,就没有法治。
|
关 键 词: | 宪法诉讼 法治 宪治 违宪审查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2)04-0028-06 |
修稿时间: | 2002-04-21 |
Without lawsuit shows without ruling by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