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问题辨析北大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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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巩富文,黄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问题辨析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3(23):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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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巩富文 黄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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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全国政协;;2.农工党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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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合法性、制衡性、独立性、建设性、程序性五个基本属性;其监督范围不应当局限于《通知》所确定的执行机构存在明显错误的执行不作为情况,还应包括执行依据是否合法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两个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可以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应当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多种监督方式统一为检察建议的形式,只是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体现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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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属性 范围 路径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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