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中药复方专利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人们对中药复方专利的创造性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但至今仍无定论,我国现行《专利法》也不能为我们提供直接指引。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专利法》与中医药的相关原理相结合,只要新中药复方对现有中药复方专利的药味、药量、炮制方法、给药途径、生产工艺和方法、组合物、混合物、药用部分、复方组合、中药产地、煎药方法、煎药时间、服药方法、饮食禁忌等方面作出改变和完善,且能够在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改变主病主症、适应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其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创造性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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