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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诉岳阳县公安局案的法律分析
引用本文:雷丰超.行政确认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诉岳阳县公安局案的法律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4(2):123-127.
作者姓名:雷丰超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湖南,长沙,410000
摘    要:<正> 一、基本情况 2000年5月1日19时,安徽省安庆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李双全驾驶的皖H-06382号依维科快巴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107国道1471KM+470M处时,与相对行驶的岳阳长岭炼油厂李喜君驾驶的湘F-21052号大型油车相撞,造成死一人、伤多人的交通事故。

关 键 词: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诉讼范围  岳阳市  行政法学  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  行政权

On Administrative Affirmation's Being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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