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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从外部获取的信息转化及公开义务
作者姓名:吴宏文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政府信息从来源上划分,可以分为政府制作和政府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从外部获取的原本不是政府信息的信息,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政府信息。对于转化为政府信息的信息,政府具有公开义务;对于未转化为政府信息的信息,则不负公开义务。■案号一审:(2012)泰行初字第48号二审:(2013)泰中行终字第19号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  获取信息  信息转化  上诉人  义务  国土资源管理  行政诉讼法  组织获取  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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