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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的效力
作者姓名:
方懿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由于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实践中许多交易相对人开始注意在货代合同中添加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当法定代表人已在公司签章栏签字,且未明确表示该签字效力仅及于公司的,从维护交易诚信的目的出发,应认定该签字是既代表公司也代表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具有约束力。
关 键 词:
法定代表人
债务承担
责任条款
连带责任
格式条款
合同形式
货运代理
签字
效力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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