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应定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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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广钦.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应定挪用公款罪[J].法学,1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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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广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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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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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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