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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城市规划法律程序制度的若干建议
引用本文:刘恒,许云文.完善我国城市规划法律程序制度的若干建议[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21(1).
作者姓名:刘恒  许云文
作者单位:1. 中山大学法学院
2. 中山大学行政法研究所
摘    要:城市规划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城市规划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自由裁量性.①同传统的司法审查功能相比,②行政程序法由于更能体现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与监督,所以可以将其视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力工具.各国在承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开始着重从程序方面规范和制约规划行政权的行使,强调相对人的合作与参与,公众参与、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构成了城市规划程序制度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展的加快,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多种原因,使我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几乎享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如何完善城市规划程序制度,通过正当法律程序防止规划行政权不被滥用,保障公民的民主参与,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城市规划  法治  现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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