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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摘 要:
【裁判摘要】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案
商标侵权
苏州市
食品公司
工商局
注册商标专用权
鼎盛
工商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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