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际私法上之一般安定性与具体妥当性——以涉外契约问题为中心
作者姓名:赖来焜
作者单位:玄奘大学法律系;财团法人两岸交流发展基金会;考试院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摘    要:国际私法究竟应着重具体的妥当性使个案更公正合理,抑或应着重一般的安定性使有确定及结果预见可能等,乃千古来法理争论。着重具体的妥当性者,即采最重要牵连关系论之弹性法则,以符合案件具体的妥当性之原则;着重一般的安定性者,即采刚性规定之硬性法则,以符合法律一般的安定性之原则。当代国际私法则不择一绝对遵从,而二者皆有所采,不过有以一般安定性为原则而以具体妥当性为例外者,亦有以具体妥当性为原则而以一般安定性为例外者。于涉外契约问题之表现言,台湾地区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乃一般安定性之代表,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0条第2项乃具体妥当性之代表(但于第3项以具体妥当性补充),此也正显示出一般安定性与具体妥当性于国际私法之声势变迁。

关 键 词:国际私法  一般安定性  具体妥当性  涉外契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